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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更新时间:2019-12-19 13:29:23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44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等等。

废水排放监测项目: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粪大肠菌群数、磷酸盐、硫化物、氰化物、硫酸盐、氯化物、石油类、总镍、总铜、总锰等等。

废气排放监测项目:

流量、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二噁英类、汞及其化合物,镉、ta及其化合物,锑、砷、铅、铬、钴、铜、锰、镍及其化合物、氯化氢、氟化物、铬酸雾 d、硫酸雾 e、特征污染物 f、烟气黑度。

固体废物监测项目:

含水率、浸出液 b、二噁英类、热灼减率 c。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等效连续 A 声级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国家有毒有害物名录中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监测期间,焚烧炉系统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生产负荷和运行状况应与日常生产负荷一致。
水污染物与检测仪器
汞的测定:冷原子测汞仪;铅的测定:示波极谱仪;六价铬测定:分光光度计;动植物油测定:红外分光光度计;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氟化物的测定:离子色谱仪。
大气污染物与检测仪器
氨的测定:分光光度计;硫化氢的测定:气相色谱法仪。氯的测定:分光光度计。颗粒物检测仪、空气重金属元素分析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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